法‧律‧觀‧點-公司董事長代理人 如何產生?

國不可一日無君,三軍不可一日無將帥,若公司的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董事長的代理人是如何產生呢?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上開規定可知董事長的法定職權甚為重要,若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影響公司之運作甚鉅,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董事長代理人產生的方式。

至於公司董事長的代理人如何產生?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上述法律規定可稱清楚明白,依序是先由副董事長代理,若無副董長則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若無指定則是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實務上常見爭議,落在「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該如何解釋?也就是究竟何時才可以發動推選董事長的代理人?也因為董事長法定職權重大,遇有經營權爭議的公司,市場派極可能找尋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契機,進而企圖以互推董事長代理人的方式取而代之。對此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係指事實之不能(如董事長因案被羈押)或法律上之不能(如董事長遭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言;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函釋亦曾表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決略以:「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如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者均是」。是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係屬司法機關認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如將上述司法實務判解內容予以類型化,可以知道如董事長因案被羈押、逃亡、董事長遭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能行使職權、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皆屬「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有推選董事長代理人的必要;當然個案中如有爭議只能循司法途徑認定。

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上述規定內容與公司法極為類似,財團法人即應遵循法律明文規定以產生董事長的代理人。

至於人民團體法、政黨法並無董事長、理事長或負責人的代理人應如何產生之明文規定,似應回歸法人內部自治規定,依據章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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