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樣扣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是指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一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此外則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高雄國稅局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兩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台幣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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