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憲法法庭歷來僅准3件暫時處分

【時報-台北電】賴清德總統宣布,國會職權修法有擴權、憲政權力失衡等疑慮,民進黨團將在今(26)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歷年來迄今僅准3件暫時處分,包括身分證指紋案等,最快是受理後5天就作出暫時處分。

立法院否決行政院就國會職權修法提出的覆議案,賴清德24日表示,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

民進黨團於今日赴司法院遞狀。司法院25日指出,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及副廳長林吉輝在司法院門口接洽。

遞狀後程序,司法院指出,為了處理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但不以開庭為必要;對於暫時處分的准駁,可以單獨處理,也可能於本案判決中併予處理。

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才可提出聲請。

而且憲法法庭要作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的調查;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應附具理由。 另暫時處分在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6個月、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裁定撤銷的情形下,失其效力。

司法院指出,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之內作成。舊制大法官時期,戶籍法第8條是2005年5月30日收案,同年6月10日依聲請作出暫時處分(釋字599號)。

這起是戶籍法第8條原欲從2005年7月1日起,要求人民必須「按捺指紋」,才能取得新版國民身分證。時任立委賴清德質疑該規定侵害人民基本權,領銜連署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

新制憲法法庭施行後,111憲暫裁1(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在分案後第5天,依聲請為暫時處分。這是台義跨國爭女的親權案,大法官認為若馬上移交或強制女童返回義大利,將嚴重影響她的憲法權利,裁准暫停執行。

112憲暫裁1(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不能驗票且延長保管選票)則是分案後約2個月,「依職權」為暫時處分。這起是大法官要求竹縣選委會,應延長保管2022年竹縣鄉代選舉第4選舉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賴佩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