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台鹽綠能案聲押5被告失利檢抗告 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時報-台北電】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光電開發弊案,經聲押台綠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名被告被台南地方法院全數當庭無保請回後,25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件判決,推翻一審原先認定台綠並非上市公司,陳啟昱等人不符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等理由,裁定撤銷發回台南地院更裁。

南檢本月22日指揮調查處人員搜索位於台鹽綠能公司、台鹽實業公司及相關涉案人員的住處等32處,除帶回大批資料外,還傳喚陳啟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檢調發現,陳啟昱在擔任台鹽綠能董事長任內,涉嫌從台綠「左手換右手」搬錢賠給關係密切的廠商,導致台綠及台鹽實業虧損嚴重。

檢方23日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聲押陳啟昱等5人,但台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數當庭請回後,南檢25日火速檢具2大理由,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

台南高分院表示,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控制公司如對從屬公司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負責人故意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高分院認為,陳啟昱、蘇坤煌分別為台鹽實業董事與經理人,依台鹽實業對台鹽綠能公司的持股比例,應能對台綠完全控制,因此台綠屬台鹽的從屬公司。2名被告以台綠的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台鹽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無異,一旦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犯行,原裁定以台綠並非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為由,認定不符證交法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不過,高分院也表示,原審仍應針對陳啟昱、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所載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台鹽董事長及經理、是否利用該身分使台綠為不利益之交易、5名被告是否為共犯等情節,認定有無罪嫌重大;同時,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原審進一步調查及認定。(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洪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