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透過監理增加保險契約到期保障效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國際做法並衡量國內保險市場現況,針對2026年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提出第四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調適措施,期待資本監理措施可有效提升保險保障效益,同時維繫產業穩健發展與增長動能。
■保險契約之保障效益
由過往人為與自然巨災事件的損失經驗,社會大眾已關注事前損害防阻與風險管理規劃的必要,認知商業保險扮演著重要的風險管理功能,但是基於風險資訊不對稱現象,社會大眾是否可以因此購買到合理對價之商業保險,成為社會大眾所在意的民生議題。
保險市場的營業費率結構包含純保費與附加費用,純保費為保險業承擔風險之必要成本,附加費用則包含公司營運成本、人事費用、通路佣金等,高度市場競爭下之附加費用占比顯著,因此如何有效控管費用,就成為提升市場效益之關鍵。
基於要保人對於不確定風險之趨避態度,願意支付高於期望值之保險費,以轉移自身所面對風險,因營業費用包含損失成本與經營業務各項費用,如果費用控制得宜,承保後實際損失與預期成本差異即構成企業核保利潤,如何兼顧經營獲利及滿足要保人風險管理需求,透過大數法則定價呈現合理利潤,成為壽險公司經營策略的重點。
■厭惡風險發揮保險效用
台灣保險業於2026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7)後,保險服務與保險財務結果構成當期損益,保險服務結果包含保險理賠損益、風險調整(RA)攤銷、已實現契約服務邊際(CSM)與費差(損)益,而保險財務結果為利差(損)益,其中CSM呈現保險本業獲利,銷售高CSM壽險商品可增加保險服務收入。
提升大眾風險意識可有效促進購買保險意願進而增加保費收入,並創造CSM表現,因此評估監理政策效益時,必須考量要保人厭惡風險之效用因素,透過極大化單位保費下之等價效用保障,可觀察保險監理決策對於消費者權益之變化。
■次順位債券強化資本策略
台灣保險業為符合資本監理規定,已主動採取強化資本策略,壽險公司因此採取現金增資、發行次順位債、保留盈餘或調整保險商品等策略。金管會也陸續開放籌資管道,2023年開放保險業可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次順位債籌資,列入第二類資本,發行額度從限制自有資本50%提高至可達風險資本100%。
早自2007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期,主管機關為確保人壽保險公司擁有足夠資本,根據《保險法》143-3條於2007年頒布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發行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籌資。
次順位債為清算順位次於保單持有人之有價證券,因具較高違約風險,搭配高風險溢酬以吸引投資人持有。
於2024年開放保險業可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方式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以提供壽險公司不同的籌資管道增強財務體質。開放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次順位公司債籌資,預期長期次順位債券可引進長期資金來源,對資本適足率有顯著提升,可強化壽險公司對於風險及突發事件承受能力。
■監理措施的效益評估
主管機關為維護保單持有人權益,當壽險公司未達法定資本要求時,常會面對限縮高風險投資及限期增資之監理措施,而當加入要保人之風險態度後,相關學術研究顯示加入要保人的保障效用因素時,可以呈現資本監理措施之有效性。
基於壽險定價原則與符合次順位債券投資人收益條件下,研究結果呈現當公司碰觸監理預警門檻時,採行限縮高風險投資及增資監理措施,的確可顯著增加保單持有人支付單位保費之到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