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新新併過了! 金管會開綠燈 更名「台新新光金控」
金管會同意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合併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並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台新金融控股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以換股方式進行合併。
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各自於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11日董事會通過雙方合併案及修正合併對價契約,並於113年10月9日經二金控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本案係由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共同向本會申請合併許可。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並自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本會核准後,由二家金控共同決定合併基準日及進行公告,並依規定需於合併基準日前30個營業日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中心申請新光金控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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