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找網紅行銷也要訂內規!違反最重罰1000萬元
為避免網紅不當行銷誤導投資人,繼投信ETF募集要訂自行規範後,券商找網紅要訂內規,並送金管會備查,否則將開罰,違反最重可罰30~1000萬元。金管會證期局主祕尚光琪今(6)日表示,目前已有3家券商有跟網紅合作,一旦有違規由券商公會負責懲處,3個月內補正。預計券商最快6月底前正式發布網紅自律規範。
尚光琪表示,國內共計有65家券商,為降低證券商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爭議事件,並促進證券商自律與健全產業發展,證券商公會經蒐集業者意見,修正「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下稱廣告管理辦法),強化證券商廣告行為之自律規範,並經金管會備查。金管會強調,廣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四大重一。
重點一是資金融通廣告規範
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重點二是證券商與網紅合作規範。
其中證券商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此證券商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同時證券商應定期檢視合作之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符合相關規定,證券商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
此外,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最後,為使證券商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已合作之網紅管理如有不符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
重點三、舉辦座談會之管理:
證期局表示,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
重點四資訊軟體之控管:
尚光琪也表示,證券商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
金管會強調,將持續注意證券市場發展動態,與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公會共同合作維護市場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