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銘旺科辦理一一三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資金用途計畫變更 (更正113/12/25 )

日 期:2025年01月07日

公司名稱:銘旺科 (2429)

主 旨:銘旺科辦理一一三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資金用途計畫變更 (更正113/12/25 )

發言人:蘇漢卿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3/12/25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13/06/06

3.追補發行之日期:不適用

4.變動原因:

原計畫係用於購置土地廠房、收購亮崴股權、轉投資綠能子公司、充實營運資金及

償還銀行借款。原購置之土地廠房,因所有權人對於買賣價格無法達成協議,故取消

該筆土地廠房之購買,轉而改購置桃園市區之土地廠房,並將收購亮崴股權案增加至

收購百分之百股權,並增加資金投入綠能子公司之營運。

5.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變更前,購置土地廠房350,000千元,收購亮崴案86,496千元,轉投資綠能子公司40,000

千元,充實營運資金 168,269千元,償還銀行借款95,235千元,變更後,購置土地廠房

275,000千元(土地廠房不足資金改由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支應),收購亮崴案273,197千

元,轉投資綠能子公司銘旺綠能45,000千元,轉投資綠能子公司銘威日光60,000千元,

償還銀行借款95,235千元,充實營運資金194,888千元。

6.預計執行進度:113年第四季

7.預計完成日期:114年第三季

8.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購置土地廠房:購買土地廠房預估每年可節省購買土地廠房預估每年可節省中壢廠區

及宜蘭廠區相關租金支出為11,686仟元(15,000仟元-3,314仟元)。

2.收購亮崴公司:電廠營運二十一年可產生現金流入約200,770仟元,預期資金16年可

回收,以及依據目前臺灣銀行基準利率3.244%估算,往後每年約可減少3,244仟元之利

息支出。

3.轉投資銘旺綠能:承接該總承包工程可產生現金流入約116,574仟元,預期114年上

半年度資金可收回。

4.轉投資銘威日光:五電廠可營運十六至十九年,預估平均年發電收入約為7,429仟元,

除上述效益,亦可降低本公司之融資壓力及營運風險,增加財務調度彈性,對於本公司

整體營運規劃及發展具有正面助益。

5.償還銀行借款:預計113年可節省利息支出約1,909仟元,及114年起未來每年度約可

節省利息支出3,817仟元。

6.充實營運資金:依據目前臺灣銀行基準利率3.244%估算,往後每年約可減少6,322仟元

之利息支出,除可增加資金穩定度、強化靈活調度能力外,並可健全財務結構提高公司

營運競爭力。

9.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

1.購置土地廠房:與原計畫之效益約當,惟新購買之土地及廠房價格較為便宜,可將多

出之資金用於其他用途,以利本公司資金效益最大化

2.收購亮崴公司:因購買股權自51%增加至100%,故電廠營運可產生現金流入自原先的

91,687仟元增至200,770仟元;待取得100%股權後,另有對亮崴公司增資100,000仟元,

以及依據目前臺灣銀行基準利率3.244%估算,往後每年約可減少3,244仟元之利息支出。

3.轉投資銘旺綠能:承接該總承包工程可產生現金流入約116,574仟元,預期114年上

半年資金可收回。

4.轉投資銘威日光:原計畫中並無本案,預計五電廠可營運十六至十九年,預估平均年

發電收入約為7,429仟元,除上述效益,亦可降低本公司之融資壓力及營運風險,增加

財務調度彈性,對於本公司整體營運規劃及發展具有正面助益。

5.償還銀行借款:本案並無異動,預計113年可節省利息支出約1,909仟元,及114年起

未來每年度約可節省利息支出3,817仟元。

6.充實營運資金:原計畫所需資金為168,269仟元,新計畫增加至194,888仟元,依據目

前臺灣銀行基準利率3.244%估算,往後每年約可減少利息支出較原計畫多出1,074仟元,

除可增加資金穩定度、強化靈活調度能力外,並可健全財務結構提高公司營運競爭力。

10.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變更係考量本公司整體資金之運用效率,其變更後之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亦屬可行,對本公司營運發展有具體且及時之正面助益,故對本公司股東權益

有正面之影響。

11.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該公司受土地房屋之價格波動及投資標的淨值變動之影響,交易相對人對於出售

價格有異動,故該公司即時尋找合適之土地房屋,另原投資綠能子公司用以承接

能源案場,惟該案場進展緩慢,故改以增資銘旺綠能,用以承接進度較快的鑫利

公司案場,及新增轉投資銘威日光用以購買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電廠,可降低

公司之融資壓力及營運風險,增加財務調度彈性,對於該公司整體營運規劃及發展

具有正面助益。綜上,因而擬進行變更一一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資金運用

計畫,對該公司營運有具體且正面助益,應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正(1)第4項.”變動原因”之說明,

更正(2)第5項.”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之說明,

更正(3)第8項.”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說明

更正(4)第9項.”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