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鈞興-KY董事會決議買回鈞興-KY股份

日 期:2023年12月08日

公司名稱:鈞興-KY (4571)

主 旨:鈞興-KY董事會決議買回鈞興-KY股份

發言人:杜春輝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2/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102,239,12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2/12/09~113/02/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9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鈞興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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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含海外

子公司)員工(係指正職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

失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條之 2 、第 369 條

之 3 、第369 條之 9 第 2 項及第 369 條之 11 之標準認定之 。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

潛力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

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得限制受讓員工

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

各自負擔。

第十條:實施與修訂

(1)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2)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

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3)本辦法訂定於2023年12月8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鈞興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

每股60元至每股9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

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

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90元計最高為135,000仟元,依據該

公司一一二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

1,009,689仟元,加計普通股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1,178,809仟元,

扣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86,259仟元後,

2,102,239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

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