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房事】「凶宅」須誠實揭露?! 房仲不告訴你的是……
每個人都做過買房夢,漂亮的新家、美美的裝潢、友善的鄰居以及安全的社區環境,當你面對房地產業者(屋主)精心設計的話術,是否曾想過美好的背後卻隱藏不為人知的現實面?本期好宅報報探訪多位房市專家,他們將告訴你如何面對房地產的黑暗面,輕鬆破解層層套路。
【文/楊茲珺】買中古屋的好處之一,就是屋況看得到摸得到,但是看不到的「事故」呢?法律規定,若屋主知道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一定要在「不動產說明書」內誠實揭露。不過,像鄰里素質、鄰戶過往事故都不在揭露項目內,前者影響居住品質、後者影響心理感受,是屋主、房仲不願意讓買方知道的魔鬼細節。
凶宅頻繁交易 藉機洗白
凶宅有2種,一種是兇殺、另一種是自殺,一般因為生病、老化而在屋內發生的自然死亡並不在列。經手過凶宅買賣的21世紀七期河南加盟店資深經理沈政興表示,現代社會憂鬱症盛行,自殺案雖然對民眾觀感不佳,但對房價的影響略有淡化,至於兇殺案件就會對房價造成明顯減損,所以整個社區鄰里與管委會都會傾向三緘其口,以避免財產損失。
沈政興表示,一般凶宅認定有3個模糊空間,第一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有買方低價購入凶宅後,持有數年後再拿出來賣,倘若持有的這段期間都沒有再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其實不算『凶宅』。這種手法也常見於法拍物件中,點交後才發現內有白骨,買方很容易透過頻繁交易來洗白。」
第二是事件發生地點。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樓上鄰居從自家跳樓、掉到樓下的露台,這樣凶宅要算哪一戶?就內政部函釋認定,兇殺或自殺事件必須要發生在專有部分,也就是在私人產權的房屋內,因此自家的跳樓處才算是兇宅,陳屍地點若落在社區休閒公設、或是公有約定專用的露台戶,就不算是凶宅。第三則是重大命案,砍殺與陳屍現場若不在同處,那麼砍殺現場並不能算是凶宅。
「趨吉避凶」三步驟
安新建經律師魏禮表示,儘管內政部有對「凶宅」提出定義,但是就上述3種狀況,就算房仲或屋主沒有義務告知買方,多數民眾仍會有觀感不佳問題。建議買方想要「趨吉避凶」,首先可觀察物件是否頻繁出租且快速轉售,如果屋主持有時間不長,可能就是透過轉售手法來洗去凶宅紀錄,第二可以留意屋主是否出面談價,若全程委託仲介安排,可能就有隱情,第三可以觀察實價登錄的歷年成交價,是否曾經有突然落差很大的紀錄。
若真的不慎買到凶宅,魏禮建議,凶宅屬於物之瑕疵,因為房屋價值會明顯減少,應於6 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售價;若賣方屬於故意不告知,則不受6個月限制,但需特別注意,交屋後超過5年便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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