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2.投資於「創新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3.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11(二)所謂「創新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在所屬產業中有著結構性或顛覆性突破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機器人、電動車、無人機、數位經濟、雲端、物聯網、虛擬實境、未來通訊、先進材料、流程改善、3D 列印、太空商機、人工智慧、醫療科技有關產業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三)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4.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5.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6.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四)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