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將運用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2.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為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債券(含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含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3.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運用最佳化法策略,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營業日起,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另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本基金得投資於其他與標的指數或美國政府債券相關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有關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及投資策略說明,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第2頁【基金概況】中壹、所列八及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