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並獲取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 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 3 個月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1 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 前之 2 年內或信託契約終止前 1 個月者,不在此限。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 6 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成熟市場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含); 前述「成熟市場」係採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發達經濟體(Advanced Economies)的定義,係指擁有高水平的人均收入、多樣化的出口基礎以及高度融 入全球金融體系的國家或地區。「成熟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前 述「成熟市場投資等級債券」係指符合金管會所訂外國債券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且符 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 在成熟市場國家或地區交易,或由成熟市場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 債券;或 B. 依據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 為成熟市場之國家或地區者。 ◼ 前述「成熟市場」之國家或地區為: 中華民國、英國、美國、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賽普勒斯、捷克、丹 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香港、冰島、愛爾蘭、以色列、義大 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澳門、馬爾他、荷蘭、紐西蘭、 挪威、葡萄牙、波多黎各、聖馬利諾、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瑞典及瑞士。 2)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 3 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 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 (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前述 1)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 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