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但本基金成立未滿3個月或信託契約終止前1個月者,不在此限。(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1)投資於「美國優質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所謂「美國優質債券」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於美國證券交易所或美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政府、其行政機構或機關所保證、發行、承銷、註冊掛牌之債券;或依據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為美國。 B.債券之信用評等或債券保證人、發行人之長期信用評等,符合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評等等級 BBB-以上(含)或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等級 Baa3以上(含)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評等等級 BBB-以上(含)之其中二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2)本基金投資於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不含),並應符合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下,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A.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 級(含)以上。 B.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2級(含)以上。 C.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 BB 級(含)以上。 D.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 BB 級(含)以上。 E.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B(tw)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