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 之限制: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
B. 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前述 「新興市場債券」係指: a. 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以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當地貨幣計價之債券;或 e.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C.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 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Market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JP摩 根新興市場企業廣泛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全球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地區,前開國際貨幣基金所定義之新興及開 發中經濟體或前開指數所定義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前開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Market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全球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廣泛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