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投資地區及範圍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前述八、(三)「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A、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B、第 A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