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 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 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或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新興市場 全球分散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 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 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二】 。本 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 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 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 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 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 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目 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