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八)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
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自成立日起六
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七十(含)。
(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3)本基金得投資於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惟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