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8.所列標的,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包括:
(a)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
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