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上市債券換股權利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機構在台發行之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以下規定進行投資:
2.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本投資於上櫃股票及符合下列規定之上市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1)以本基金成立當日為準,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十億元(含本數)以下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為主。但在本基金成立日後上市者,以其上市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