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前述
(八)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金為六年到期,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
於本基金到期前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且自成立日起
六個月(含)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六十;
(3) 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在特殊情形發生時,依
經理公司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
投資比例之限制。
(4)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係指:
A.由新興市場國家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
所列本基金可投資國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B.由新興市場國家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
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