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包括位於美洲、歐洲(含挪威與瑞士)、亞洲(含香港、新加坡)、大洋洲之國家、G20(Group of 20)會員國、百慕達群島等投資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或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