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
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
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
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
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三十。
(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
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
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除投資於前述高收
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