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
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含
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
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
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