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
資: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印度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
「印度債券」係指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
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印度相關國家」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
發行之債券,惟投資於「印度相關國家」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子基金所稱「印度相關國家」係指:中國、美國、德國、香港、印尼、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相關國家」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 2014-15 年之統計,與印度經貿往來密
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
(3)除第 4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外,本子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4)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本基金可投資國家中屬於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
券指數系列(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Series)或摩根大通新興
市場公司債指數系列(JP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Series)之成分國家或地區,包含印度、新加坡、中國、印尼、南韓及馬來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