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
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
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且不得低於百分
之十(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印度之有價證券」係指於印度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或由印度政府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
發行或交易之債券;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印度相關
國家」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惟投資於「印度相關國家」債券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子基金所稱「印度相關國家」係指:中國、美國、德國、香港、印尼、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相關國家」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 2014-15 年之統計,與印度經貿往來密
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
(3)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子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
評等應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
若本子基金投資之債券經不同信用評等機構評定而等級不一致者,其任一等級為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即非屬高收益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