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及上櫃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及上櫃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及上市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每半個會計年度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