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 ETF)、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但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本基金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將至少投資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含)於經理公司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經理公司子基金」)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貝萊德資產管理所屬集團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及貝萊德資產管理所屬集團公司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含但不限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 ETF)、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以下簡稱「貝萊德集團公司外國子基金」)。經理公司將優先考慮投資於經理公司子基金及貝萊德集團公司外國子基金,且投資於經理公司子基金及貝萊德集團公司外國子基金之比例得提高至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