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及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七十(含);且投於中國戰略性新興業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百分六十 (含);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之人民幣計價股票總額不低於基金淨資產值百分之六十 (含)。
(2) 前述所稱 「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事」係指受惠於《中國務院關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準則,包括電腦、電子、通信、互聯網、傳媒、新能源、材料、軍工、高端製造、生物醫藥、新興服務業(教育、醫療、養老等)之公司,或未來可能出現的代表發展方向所產生新興業。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一個月,或主要投資國家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達百分之二以上(含本數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 )暫停交易、實施外匯限制、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
(4)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達百分之五 (含)。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一)款 1. 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