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 資:投資於印尼機會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前述印尼機會債券係指 A.由印尼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於上述所列 本基金可投資國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B.由印尼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或發行而於印尼發行或交易之債券;C.受惠印尼經濟發展,與印尼貿易往 來密切之「印尼機會國家」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惟投資於 「印尼機會國家」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十,且單一印尼機會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