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以美元計價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 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項第(二)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得計入前 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60%)之範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 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