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 投資於大陸地區、香港及其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交易且受惠於經濟轉型、市場改革下六大重點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3) 前述(2)所稱六大重點產業包括醫療保健、可選消費、工業、電信服務、公用事業及資訊技術等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