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第4點所述之任一信評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 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 / 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亞洲國家(含中華民國、香港、中國大陸地區、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日本、越南、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蒙古國等國)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且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