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含放空型 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前述本國及外國子基金包含各類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基金)、貨幣市場型、以追踨債券與貨幣等相關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放空型 ETF。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