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印度、斯里蘭卡、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香港、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阿根廷及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國家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前述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