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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