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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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 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 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所訂外國債券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之美國投資等級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美國投資 等級債券包括: A. 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投資等級債券;或 B. 於美國發行、註冊或掛牌之投資等級債券;或 C.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投資等級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或 D. 該投資等級債券係由發行人註冊於美國之母公司提供保證者。(2)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三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 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前述(1)所訂投資 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 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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