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裕匯理新興市場綠色債券基金-N2 累積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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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 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含); 2. 投資於國內外符合「新興市場綠色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3. 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新興市場多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詳 如【附錄二】; 4. 所謂「綠色債券」,係指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所列具有綠 色工具指標(資訊欄中之資金用途具備 Green Bond/Loan)之債券。 5.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 6.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 7. 投資於亞洲加大洋洲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三十(含)。 (二) 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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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東吳大學商學院國際貿易學系國際貿易金融組碩士 經歷: 保德信人壽 資產管理部 協理 2015/2/9 - 2016/12/27 惠理康和投信 基金管理部 CIO 2012/4/2 - 2015/2/7 南山人壽 國外固定收益部 投資經理 2007/5/10 - 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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