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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 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 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所訂外國債券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且由公司 或金融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 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二十之範圍。所謂「高 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 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 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 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 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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