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2025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B類型(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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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外幣計 價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上述第2.(5).A.所定義 之可投資國家或地區;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 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 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 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到期後,投 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 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2)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 區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本基金 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本目 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 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 (4)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 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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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淡江大學 財務金融所 現任: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經歷:新光投信研究員 2012/9/24-2013/8/30 新光投信資深會計專員 2008/5/13-201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