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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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二)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投資於新興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三)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每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個營業日,檢視前一個營業日該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二)之定義,如因信用評等、成份國家或地區調整,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二)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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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臺灣大學經濟系 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經歷:復華投信:102年8月-迄今 股票研究處(102年8月-102年9月) 債券研究處(102年9月-迄今) 復華2024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基金經理(107年7月-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