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8.所列標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三年(含)以下。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1)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i)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者;或 iii)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之主要投資國家(FUND_GEO_FOCUS)為美國者。2)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第(2)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得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含)之範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