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24年10月28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第三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10/28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11/05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三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8月13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更正力士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8/132.公司名稱: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修正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3年第2季iXBRL合併財務報表部份內容修正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113/01/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0113/04/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0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113/01/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無列示113/04/01-113/06/30,稀釋每股盈餘:無列示9.因應措施:已重新上傳更正後iXBRL合併財務報表,並發布重大訊息。10.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本期基本每股盈餘為負數,無稀釋效果,故無列示稀釋每股盈餘。
日 期:2024年08月06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4,702,159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07~113/10/0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8.00~66.9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7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5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8/11 ~ 111/09/19 、預定買回股數(股):55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55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四: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說 明:1.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日 期:2024年07月31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7/29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8/06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二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7月17日公司名稱:博盛半導體(7712)主 旨:博盛半導體收悉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函發言人:彭卓蘭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7/152.公司名稱: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2024年7月15日本公司收悉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函,謂本公司侵犯其美國專利權。經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委託律師就相關事宜以專業及法律的方式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自成立以來,秉持專業及遵守商業規範來經營公司,一步一腳印紮實築基,因應面對經營之路之各項挑戰。
日 期:2024年05月30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提告力士之訴訟案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院駿審五113民補92字第1130001653號4.事實發生日:113/05/30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今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寄送強茂公司民事起訴狀,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答辯。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強茂公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日收到文書,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答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本公司於113/05/30收到法院文書。(2)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事實,已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
日 期:2024年05月21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獨立董事辭任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發生變動日期:113/05/21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孫德至4.舊任者簡歷: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尚未補選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8.異動原因:獨董及其所屬事務所之工作規劃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4/16~116/04/15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本公司於113年5月21日收到獨立董事辭任通知,其任
日 期:2024年05月02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5/02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10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一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4月18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4/1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現金股利總額26,339,232元(每股0.79元,已扣除庫藏股550,000股)及資本公積現金股利40,342,368元(每股1.21元,已扣除庫藏股550,000股)4.除權(息)交易日:113/05/075.最後過戶日:113/05/0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5/0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138.除權(息)基準日:113/05/139.債券最後申請轉換日期:不適用10.債券停止轉換起始日期:不適用11.債券停止轉換截止日期:不適用12.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3/05/31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4月16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董事改選當選名單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發生變動日期:113/04/16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董事,法人董事,獨立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自然人董事,張晉誠自然人董事,鍾明道自然人董事:林才熙自然人董事,廖裕輝自然人董事,涂高維法人董事,秉家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鍾秉家獨立董事,趙培宏獨立董事,孫德至獨立董事,霍玲玲4.舊任者簡歷:張晉誠,眾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鍾明道,力士科技(股)總經理廖裕輝,華國飯店董事兼總裁林才熙,中加顧問(股)副總經理涂高維,力士科技(股)技術長鍾秉家,力士科技(股)副總經理趙培宏,法學法律事務所律師及所長孫德至,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霍玲玲,信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自然人董事,鍾明道自然人董事,張晉誠自然人董事,廖裕輝自然人董事,涂高維法人董事,秉家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鍾秉家獨立董事,孫德至獨立董事,霍玲玲獨立董事,謝美姿獨立董事,陳夢萍6.新任者簡歷:鍾明道,力士科技(股)總經理張晉誠,眾
日 期:2024年04月16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3/04/16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張晉誠4.舊任者簡歷:眾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5.新任者姓名:鍾明道6.新任者簡歷:力士科技(股)總經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董事,重新推選董事長9.新任生效日期:113/04/16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4月16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113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股東常會日期:113/04/16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民國一一二年度盈餘分派表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民國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3月15日公司名稱:力士(4923)主 旨:力士與美國專利代理人達成和解協議發言人:鍾秉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3/152.公司名稱: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美國專利代理人因專利維護疏失所生相關之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6.因應措施: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美國專利代理人需賠償本公司美金一百一十五萬元整,分三期支付。(2)美國專利代理人第一期款美金50萬元於113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美金35萬元於114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款美金30萬元於115年4月15日前支付。(3)本公司於收取第一期賠償款後撤回對其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