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車主注意!購買新汽機車符合4大條件 可申請退還貨物稅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符合四條件可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

(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

(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

民眾如符合條件,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