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條例》三讀 詐欺犯最重可關12年、罰3億元
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規範詐欺集團犯嫌刑責,不法獲利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關12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拒絕配合移除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
行政院先前提出「打詐專法」修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等,展現打詐決心。
立法院12日先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條例》除自源頭針對金融、電信、網路等領域實施防詐措施,並對業者課予防詐義務。另外加重詐騙集團犯罪刑責、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及提高假釋門檻等。
法案條文明定,詐欺集團犯嫌不法獲利達500萬元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獲利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要求,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配合下架詐騙廣告、影音或相關內容,若不配合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政府有保護民眾的決心,將戮力防制與查緝,並呼籲民眾發現疑似詐欺犯罪,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讓犯嫌受到法律制裁,也時刻留意政府的防詐宣導資訊,提升防詐免疫力,避免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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