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再生醫療法三讀!禁止胎兒為細胞提供者 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三讀條文規定,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其代理人在為他做決定時須經公證,羊水、臍帶及胎盤可做為組織來源,但是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表示,隨著細胞治療技術發展精進,台灣醫療在組織修復、慢性疾病治療都有很大潛力;癌症是國人主要死因,許多病患家庭面對罕病,把希望寄託在進步醫療技術上,以往因為國內法規不完善被迫前往國外治療面臨巨大風險與不確定性,法案三讀後,未來將有更全面法規與監管機制,保障安全性、品質與有效性,面對重症罕病多了一個治療機會。
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恩慈治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在「恩慈療法」下,若須用到異種細胞,必須先做人體試驗。
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表示,為了避免《姊姊的守護者》劇情真實上演,導致發生胎兒妹妹的出生是為了救重症姊姊的狀況發生,三讀法案已經明定細胞治療提供者要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排除了胎兒,以免爭議。(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周毓翔 黃世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