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勞權攻略1】特休未休完要換錢! 雇主違反「4規定」勞工可申訴

年終將至,還有特休沒休完嗎?勞動部提醒,如果特休未休完,除非雙方約定同意遞延一年,否則未休完的日數,都要換算成薪資發給員工。雇主不僅要在薪資條上註明,而且要在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是最晚要在結算日後30天內發給,勞工可以多加留意自己的入帳薪資與薪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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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休未休完,除非雙方約定同意遞延一年,否則未休完的日數,都要換算成薪資發給員工。圖/Getty (aire images via Getty Images)

無論原因 特休未請完都要換成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年終將近,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特休結算年度依雙方約定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周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的年度給假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

特休換薪要在發薪日給 最晚在結算日後30天要發

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的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的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雇主須遵守4規範 勞工「被違規」可申訴

勞動部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日數外,特別休假還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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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3.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的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或至少要在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4.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形式,可以紙本、電子資料傳送。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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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