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雙重國籍者境內外財產 如何課遺產稅?

隨著國際化交流及推進,近年我國不少人前往海外經商投資置產,甚且取得當地國籍或居留權,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該如何課徵遺產稅。

我國遺產稅課徵並不是單純以國籍為依據,而是結合了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的原則,所謂屬人是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而屬地則是指,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國民但死亡時在境內遺有遺產者,應就其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換言之,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會依國民身份及居住地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經常居住境內與否 會影響課徵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遺產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是否需要課徵我國遺產稅的判斷關鍵,即在於被繼承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經常居住境內如何判斷,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以下二情形屬之: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

但需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第2款但書規定,如係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亦即,如符合此情形,將不會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內。

■死亡前兩年內拋棄國籍 依法仍要課稅

拋棄國籍是不是就可免除我國遺產稅呢?為避免被繼承人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

準此可知,我國遺產稅的徵免,取決於被繼承人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要件,以及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至於國籍或財產在何處,則屬次要。

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如果其境外的資產屬於遺產稅的課稅範圍,那麼,稽徵機關會知道嗎?其實,除了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資料、檢舉資料或資金查核等方式外,稽徵機關還能藉由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的機制,獲得相關境外資產的資訊,惟此涉及各相關國家的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再者,既然境外資產要課遺產稅,那境外的債務,可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中段規定,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境內發生者為限,換言之,境外的債務,不能扣除。

此外,被繼承人在境外財產多半會先在當地繳遺產稅,為免雙重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如果該筆遺產在境外已經繳過遺產稅,繼承人申報時可檢附該項繳納憑證,從遺產稅額中扣抵,但可扣抵的額度則有限制,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增加之應納稅額,尚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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