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詐騙科普續集:投資詐騙暗藏的法律關係
近年投資詐騙盛行,實務上有歹徒引誘被害人簽訂民事契約,導致被害人可能成為詐騙集團鎖定的對象。
現行某些投資詐欺案件中,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假投資APP跟LINE群組以及帳號,假扮為投資公司、財務助理施詐,誆騙被害人可以向假投資APP儲值現金以申購股票。被害人向詐騙集團儲值(交付詐騙款項)的一種方式,即要求被害人以現金向指定幣商購買虛擬貨幣(USDT),再由指定幣商直接把USDT轉到詐騙集團的電子錢包。
詐騙集團要求被害人自行聯絡幣商,且必須表示為自行看到幣商之網路廣告而接洽,不得提及股票投資(說法如:你好,我在臉書上看到您到廣告,我想用新台幣100萬元買USDT)。
這類「虛擬貨幣買賣」,其實是詐騙集團洗錢、幫助領錢車手躲避查緝的法律工具。
首先,在刑事法律方面,幣商常否認犯案,並主張與被害人間僅是單純買賣USDT之民事交易,並非提領詐騙款項,交易本身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檢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幣商跟詐騙集團有合謀詐欺之事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僅得為不起訴處分。
再者,民事法律方面,我國買賣契約以雙方就買賣「價金」及「標的」達成共識(意思表示合致)為要件,如買賣契約簽訂後一方爭執契約不存在,必須由爭執方負擔契約不存在之舉證責任。當被害人向幣商表示「我想用新台幣100萬元買USDT」並由幣商提出USDT單價予被害人確認,形式上買賣契約已成立。
實務上曾有被害人參與警方釣魚偵查,佯裝配合詐騙集團指示與幣商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但被害人並未給付價金,幣商卻仍將USDT移轉到詐騙集團之電子錢包。警方雖成功逮捕幣商,但幣商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幣商便隨即向被害人提告民事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主張其已依照買賣契約交付USDT至指定電子錢包,故被害人應給付價金。幣商無疑想利用「虛擬貨幣買賣契約」向被害人討回詐騙集團未騙得款項。
在這情形下,即使被害人沒有締約意思,依現行《民法》第86條規定,兩造間之契約應仍有效成立。因此,本案爭點在於兩造間是否存在買賣契約?高等法院現行見解是「契約不存在」。
高等法院認為,《民法》第86條之立法目的,是為保護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如果案件中不存在交易安全或相對人信賴需要保護,表意人既然沒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真意,則其意思表示無效。
這類案件中,被害人自始沒有要進行交易的意思,且幣商之行為(例如不清點現金、無法說明所使用電子錢包名稱、於我國交易所註冊卻沒有交易紀錄)在在顯示:幣商目的僅是要幫助詐騙集團,因此雙方都沒有締約意思,故買賣契約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