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報稅眉角4】怨偶列報小孩撫養爭議多 證明文件留著才安心!

離婚會讓夫妻的雙方權利義務大洗牌,到了報稅的時候,究竟小孩的撫養申報要怎麼認定?雙方搶報怎麼辦?國稅局也對此公布解答。

國稅局指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一位民眾與前妻離婚時,協議由前妻擔任子女監護人,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在案,民眾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前妻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國稅局剔除該位民眾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並要求民眾補稅。

該位民眾主張自己與子女同住並負責給付生活費,不服被要求補稅,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國稅局對此查得該年度他確實與前妻及子女同住,雙方共同對子女有實質照顧事實,但因為監護登記為前妻,受扶養親屬(子女)也出具了撫養切結書,撫養人為前妻,因此國稅局復查仍決定維持原核定,民眾還是得補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以書面做成協議提供稽徵機關核認,但若無法完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稽徵機關將依照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的順序,認定是否可列報子女免稅額。其中「實際扶養事實」,會參考5項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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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扶養事實。

「實際扶養事實」一般以雙方出具的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

因此,離婚夫妻最好要針對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避免日後發生爭議。面對即將到來到報稅季,如果當初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就要要注意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並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的單據,才能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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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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